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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文 说 明
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因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不同于一般建筑,功能特殊,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未设定相关验收要求,故不适用于此类建筑的组织验收。
1.0.3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因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建设单位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参加,因此,组织或参与消防验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验收质量负责。
1.0.4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方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是一项抽样性活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质量,在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应当根据建筑结构及功能,综合考虑,随机确定抽查范围,抽查部位,保障验收工作的科学合理,防止建筑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1.0.5 本条规定了实施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前提条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涉及建筑的方方面面,因此,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依据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分项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据本规范组织验收。
1.0.6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资质方面的要求,如法律、法规、规章对资质有要求的,在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查验单位资质情况,这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1.0.7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之间的关系。考虑到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涉及面广,国家消防规范、标准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之中,因此,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过程中,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在验收过程中,对于相关规范要求不一致的,应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调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 术语
2.0.1本条规定了主控项目的定义。
2.0.2本条规定了一般项目的定义。
2.0.3本条规定了储烟仓的定义。
2.0.4 本条规定了清晰高度的定义。
2.0.5 本条规定了见证取样检验的定义。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分类是确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不同类别的建筑适用的消防技术规范也不同,故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应首先了解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确定其类别,这也是组织消防验收的前提。
3.1.2本条规定了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一般要求。
3 .2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主控项目
3.2.1本条对建筑使用性质、规模、高度的验收提出了要求。在验收时,不同使用性质的建筑其消防要求不同,建筑的使用性质如不明确,则无法对该建筑进行验收。建筑分类是确定建筑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不同类别的建筑适用的消防技术规范也相不同,在验收时,应首先了解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确定其类别。
对于局部改建、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项目,设计、施工时如不考虑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分类,将会导致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改变、分类错误,甚至产生重大火灾隐患。
本条规定建筑高度的正偏差不应超过规定值50mm,主要考虑建筑工程施工误差可控范围,经综合考量后确定的,因此,在对于建筑设计高度介于为24米、32米、50米、100米左右的建筑,应当测量其建筑高度。
3.2.2本条规定了建筑耐火性能方面的验收要求。对于高层民用建筑及甲、乙、丙类厂房等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的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有明确要求,如甲、乙类厂房耐火等级一般应为一、二级。因此,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检查,应当重点是核查楼板的耐火等级;对于钢结构建筑,如需要进行防火处理的,需要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测报告。
3.2.3本条规定了建筑幕墙验收要求。建筑幕墙在建筑中的使用非常广泛,其防火措施设置不当,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酿成大火,在现场检查时,应检查其封堵情况,测量窗槛墙、裙墙的高度及窗间墙的宽度。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本条规定了建筑总平面布置的一般要求,总平面布置首先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同时其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4.1.2本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布局提出了要求。高层民用建筑必须注意合理布置,要选择安全地点,特别要避免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以防止和减少火灾对高层民用建筑的危害。这是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容易蔓延,疏散、扑灭难度大,易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以及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发生火灾时对高层建筑的威胁大等因素确定。
4.2防火间距
主控项目
4.2.1本条规定了消防安全布局的验收要求。消防安全布局是消防安全的重要内容,《消防法》对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建、构筑物的位置不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的,应当调整。
对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在消防验收时,尤其应注意其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
4.2.2本条规定了建筑防火间距的验收要求。建筑与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消防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建筑类别、耐火等级及防火墙的设置情况等确定。本条规定了防火间距的负偏差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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