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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doc 40).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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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6号)文件规定:
1、凡2001年底前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企业,仍由原税务机关管理,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不再变动。
2、2002年1月1日以后,凡符合《通知》第二条第(一)、(二)、(三)款(见国税发[2002]8号)规定的新设立企业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除此之外,新设立企业一律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3、在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征收管理。
4、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63号)文件规定:
1、分别由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企业,合并设立的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时如吸收本企业之外的投资,则改组后的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3、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之前已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内资企业,征管范围与本通知不符的,也不再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二)凡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见国税发[20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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