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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农村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农村营销部)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办理农村保险代理业务。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为其他单位从事代理业务。
农村营销部管理是指对县级以下(包括城市郊区)农村营销部的建设、销售队伍、业务和财务的管理等工作。
农村营销部人员属于《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中的个人代理人范畴,本公司统一称为农村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业务员)。其人员录用、职级晋升和职责、组织归属和管辖关系、待遇、考核、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等方面均按《中国人寿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2005修订版)》执行。
农村营销部的名称定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XX营销服务部”,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XX中心营销服务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把农村营销部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支公司、营业部应指定一名经(副)理负责分管农村营销部的管理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各县(市)支公司、营业部应根据农村寿险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农村网点部,落实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等工作,接受二级分公司个险销售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各县(市)支公司、营业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营销部发展计划、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村营销服务网络。
第九条各县(市)支公司农村网点部是负责对农村营销部的指导、管理和培训工作的具体部门。负责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员初级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参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个人代理人教育培训体系的要求,完善农村营销部三级培训体系,明确培训目标、对象和内容。分公司加强对农村营销部管理干部和业务员的培训。
第十一条各县(市)支公司、营业部网点部对农村营销部和业务员实施直接管理。农村网点部设经(副)理一名(可由公司分管的经(副)理担任),网点管理人员、组训若干名。其基本职责为:
经(副)理:负责制定本单位农村营销部发展规划
和年度计划;主持农村营销部工作例会,指导农村营销部的业务发展,管理业务员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制订并实施业务员的初级培训工作计划。
农村网点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所辖区域农村营销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所辖各农村营销部的业务发展、内务管理、队伍建设实施有效指导;统计农村营销部和业务员业绩,编制填报各类报表;完成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营销部设经理一名;年新单期交保费和意外险保费收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农村营销部设兼职内勤一名;年新单期交保费和意外险保费收入50万元以上的设专职内勤一名;年新单期交保费和意外险保费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增设兼职组训一名。
第十三条各公司应负责对所辖农村营销部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实施对各项指标的考核,并根据《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村营销部报批制度。
第三章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各公司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本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保户有能力、市场有需求、核算有效益、管理跟得上”的原则,加强农村营销部的建设和发展。农村中心营销部应设立在交通方便、经济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中心乡镇,用农村中心营销部辐射管理周边乡镇的营销部。
第十五条设立农村营销部的基本条件:
(一)经济基础较好,有较强的投保需求,寿险业务发展具备一定的市场潜力。
(二)县(市)支公司从财力上能支持农村营销部建设的前期投入。
有固定的业务活动场所和必须的办公用具。
在设立营销部2个月内人员达5人以上。
(五)符合保监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要求。
第十六条设立农村营销部的县(市)支公司,应根据保监部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营销服务部申报表;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办公场所的所有权使用证明文件;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经分公司审查同意,由区分公司统一报保监部门审批。并由保监部门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农村营销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农村保险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农村营销部的变更、撤销由县(市)支公司提出申请,经分公司批准后,报区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和保监部门审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农村营销部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的领导下,主动争取当地党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积极宣传人寿保险,搞好优质服务,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按月组织实施。
(三)在分公司授权范围内拓展各种人身保险业务,严格抓好承保质量。
(四)协助公司做好给(赔)付案件的报案、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反馈客户意见,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准确、及时登记和上报公司规定的帐、表、簿,管好营销部财物,严格财经纪律,保证资金安全。配合公司做好辖内有价单证领用、发放、核销工作。
(六)积极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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