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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州等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1.0.3条《成都市中心城形态分区图》根据中心城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1.0.4条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地铁站点周边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1.0.5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6条 为引导城市有序发展,在近期建设重点区域,应结合城市设计相关专业规划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划控制指标。
第1.0.7条 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划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置。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中心城区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综合承载能力,将中心城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等建设用地划分为六级强度分区,形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详见附图一)
第一分区,为中央商务区、南部副中心核心区、火车北站片区、火车东站片区等区域,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为主。
第二分区,主要包括一环路以内的大部分用地、主要放射状城市干道两侧用地和地铁站点周边的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商住混合区。
第三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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