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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乐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合同有90日的等待期....2.3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 2.2 保险期间 2.3 等待期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释义 9.1 保单年度 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9.3 周岁 9.4 有效身份证件 9.5 意外伤害 9.6 住院 9.7 同一次住院 9.8 医院 9.9 定点医院 9.10 中国境外 9.11 既往症 9.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9.13 康复治疗 9.14 牙齿治疗 9.15 醉酒 9.16 毒品 9.17 酒后驾驶 9.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9 无有效行驶证 9.20 机动车 9.21 潜水 9.22 攀岩 9.23 探险 9.24 武术比赛 9.25 特技表演 9.26 现金价值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乐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乐康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 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 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 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9.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 基础进行计算。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3)计算。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9.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住院日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日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90 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见9.5)住院(见9.6),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90 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 院视为同一次住院(见9.7)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4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每次在二级及以上 医院(见9.8)的实际住院天数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住 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 ×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 在定点医院(见9.9)住院治疗的第4天开始,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额向被保 险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获得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 (实际住院天数-3)× 住院日额 若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 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内的住院,我们仍在本附加合同 约定的给付天数范围内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延续至本附 加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后的住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同一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日为限;对于多次 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日为限。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 同有效期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日,本附加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在中国境外(见9.10)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9.11)、本附加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9.12)、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5) 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 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或者由 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及乙类法定传染病(不含病 毒性肝炎),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法定传染 病。前述传染病定义以被保险人入院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7) 疗养、康复治疗(见9.13)、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 齿治疗(见9.14)、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醉酒(见9.15),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9.16); (11) 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8)、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9)的机动车(见9.20); (13)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9.21)、跳伞、攀岩(见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