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无烟煤买卖合同
卖方: 合同编号: 2010-WL006-YL006
买方:广西华银铝业有限公司 签约地:广西德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ф16mm-ф50mm优质越南水洗无烟煤
二、合同基准价: 元/吨(买方无烟煤堆场含税落地价,其中运费220元/吨)。此单价仅为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如遇市场价格变动或买方生产技术调整,经买卖双方协商,基准价和扣罚指标另行调整,并以买卖双方确认的往来函件为合同附件
三、合同数量:
每月供货数量由买方根据生产经营及货场堆放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按买方供货通知组织发货,如改变日发货量需提前3个工作日经双方协商同意
四、质量要求:质量要求执行买方无烟煤理化指标标准,见附件一
五、计量及验收办法:
1、数量验收:以买方电子地中衡过磅数为准。2、质量验收:
(1) 买方发现煤炭有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及卸煤过程中上下层有明显质量差异等不正当手段供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见附件二)予以处理
(2)取样化验批次:以当天到货量为一取样化验批次
(3)制样: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化验样品,另一份封存作为备用样保留15天(从取样之日起计算)
(4)质量异议:如卖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从化验结果公布或卖方知道化验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单位指定为:广西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复检费用的承担方式:复检结果若与买方化验结果在国家标准误差范围之内,检测费用、相关人员差旅费及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反之,买方承担;检测结果的选择:复检结果若与买方化验结果在国家标准误差范围之内,以买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反之,以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六、价格按质计价、计算方法及结算方式:
1、单价为到厂含税落地基准价,其中运费为220元/吨(全国统一的公路运输发票),其余为煤本价(含17%增值税)
2、无烟煤结算理化指标扣款、加价标准详细见附件一
3、按质计价的计算方法、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①结算方式:到货经验收合格后,空气干燥基固定碳、全水份、干基灰份、干基全硫、机械强度、粉煤率、含矸率以买方技术研究分析报告单和本合同附件一约定为结算依据,原则上每自然月根据理化指标加权平均结算一次(每次具体结算时间、数量将依据月、季度进货计划和实际计划完成情况、质量情况而定)
②付款期限: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和全国统一的公路运输发票后核实无误,并在财务挂帐七个工作日内买方通过银行汇款或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
七、运输:
1、货物交付地点:买方无烟煤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