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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ОО八年六月十三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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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安全生产要求
(一)施工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通信行
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
施工负责。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如实地报告。
3.工程项目施工必须实行安全技术逐级交底制度。纵向延伸到全体作业人员。
4.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不同的专业需要,正确穿戴
和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
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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