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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主管部门:国家和地方旅游行政部门为主管部门,并与工商、价格、商务、外汇部门分工协作;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旅游法律法规,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旅行社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组织及其职责——
4、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中国投资旅行社设立与变更
设立条件及程序
一般申请条件:(营业用房+设备)
a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b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c 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 d传真机、复印机;e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2)出境旅游业务之申请条件(时限+无相应处罚记录)
(3)程序:
申请提交材料:设立申请书(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企业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须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申请边境旅游业务的,适用《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适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规定。
申请机构:a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b.出境旅游业务申请,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c.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审批期限:20日——出境审批20日
审批回复:许可,颁发——出境旅游业务申请为“换发”——旅行社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旅行社可以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证及副本,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样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印制)
证件及副证换发:许可证及副本损毁或者遗失的,旅行社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申请补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副本的,旅行社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刊登损毁或者遗失作废声明。
工商登记:获得许可证进行设立登记;获得出境许可进行变更登记
(4)分社与服务网点的设立
分社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并于3日内持以下材料向同级旅游部门备案:设立社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分社营业执照,分社经理履历表和身份证明,增存质保金的证明文件,不受地域限制;若无同级,则向上级备案,备案后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设立规定;名称上应当包含设立社、分设设立地及“分社”“分公司”字样。
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
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含义)设立:设立范围必须设立社所在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设于便于识别与出入的场所,名称应含设立社名称和网点所在地名称,不得使用含糊易误解的名称。
所在地工商登记并持以下文件3个工作日内到同级或上级旅游行政部门备案: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服务证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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