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业务产品系列培训
信托计划
目录
a.发展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
b.产品方案
c.营销计划
d.绩效激励方案
发展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
高端机构客户逐渐进入更加复杂的投融资领域,如MBO;
高端机构客户从依赖间接融资逐渐转向偏好直接融资;
高端机构客户对于中小商业银行的根基地位正在不断动摇。
发展零售业务的战略意义(续)
发展零售业务有利于调整银行资本结构,降低整体运营成本;
发展零售业务是我们主动适应市场变化,避免被市场抛弃的关键;
发展零售业务必须要提高到生存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
目录
产品方案
信托产品基本知识
产品设计要点说明
产品的主要卖点
产品操作的具体程序
产品方案:信托产品基本知识
1、Q:什么是信托?
A:“信”是信任,“托”是委托,信托就是信任委托。《信托法》的定义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Q:什么是信托财产?
A: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一般为信托投资公司),形成信托财产。信托公司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投资者是信托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和由运用信托财产所获收益的受益人。
3、Q:什么是信托计划?
A:信托计划是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人民银行和有关监管机构规定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用于揭示并告知投资者关于某一特定信托项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推介时间、规模、信托期限、投资管理等。
4、Q:信托计划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A:信托计划的主体主要包括:信托发起人(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人(买方客户)、资金代理收付人(通常是银行或证券公司)、投资顾问(由信托公司聘请的理财顾问)。通常银行在信托计划法律关系中的角色是代理人,而不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产品方案:信托产品基本知识(续)
5、Q:系列信托计划的特点是什么?
A:通过银行销售的系列信托计划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风险低:投资者资金安全性有可靠保障;
(2)流动性好:为委托人专门设置了资金退出的备选方案,确保计划的流通性;
(3)客户成本低:免认购手续费、低利息税;
(4)预期收益高:平均预期收益要高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收益率。
6、Q:对认购系列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在资格上有何要求?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都可以认购本系列计划。
7、Q:对于认购的资金有何要求?
A:通常投资人认购每一个信托计划的资金不少于5万元,超过5万元的部门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8、Q:信托计划的期限有多长?
A:本系列信托计划的期限一般定为1-2年,即自认购期满且《资金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的时间间隔为1-2年。也可在协议中设置更长期限。
产品方案:信托产品基本知识(续)
9、Q:信托计划何时生效?
A:当信托计划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信托计划生效:
(1)信托计划一经成立(以合同签订为界);
(2)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全部进入受托人指定银行帐户;
(3)该信托计划募集期满。
10、Q:信托资金投资的范围有哪些?
A:目前主要包括基本投资品种与备选投资品种构成:
(1)基本投资品种:交易所国债、银行间国债、金融债;
(2)备选投资品种:央行票据、回购、可转债、股票、商业票据及短期信托产品。
11、Q:是否存在信托公司异地发行的法律合规性问题?
A:不存在。异地发行是指信托公司自身在异地发行信托计划,信托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发售信托计划不属于异地发行范畴。如:中信信托通过农业银行于2004年2月20日在北京、天津、大连、乌鲁木齐、福州、深圳,六地33个网点代理销售的“避险增值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系列。
12、Q:受托人、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向客户承诺保本或保底?
A:不可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银行也不能向客户做类似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