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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区域内和在区域外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各部门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公司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享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公司各级安全管理组织依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对存在和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第九条 安委会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综合监督管理,生产部门的安全工作小组对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经营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门和岗位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采取措施。
第十条 公司安委会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购买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标准,并确保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并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1、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并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公司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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