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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等开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主管审计领导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集团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品德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集团公司制度进行审计,并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依据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
1、集团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2、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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