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港陆钢铁公司能源介质管理制度标准》(31页).rar
能源介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能源介质在生产、运行、调度及使用各环节联系程序、安全运行原则,并对能源介质
产品质量管理、动力系统运行事故管理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厂(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其它详见国家标准)
GB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氧气安全规程
GB1691-1997 氧气及相关全体安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术语和定义
3.1 能源介质——为机械设备、仪器设备、冶炼设备及其它设备直接或间接提供动能、热能的物质,
主要为水、电、风(热风)、气(煤气、氧气、氮气、蒸汽、压缩空气)的总称,又称动力产品。
3.2 动力系统——生产、输送能源介质的各环节的总称。
3.3 动力运行事故——动力系统生产、运行过程中,由于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擅自用能、管理不善、
对设备监视不力或调节不及时、运行方式安排失误、运行参数调试有误或不及时、运行操作规程有误或
不完善造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停运、动力产品供应中断、运行参数严重偏离正常值的事件。
3.4 煤气设施——指高炉、焦炉、转炉、各种煤气的净化、输配、贮存设施、使用炉窑(包括和炉窑直
接连通的设施如烟道)、煤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3.5 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规定的某项职能的管理部门。公司对上述部门的确定和调整按相应的职责
管理规定执行。
4 职责(《公司能源管理机构与职责》见附件1)
4.1 生产计划处
公司生产计划处是公司能源介质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能源介质的使用审批及日常运行调度管理,
其中对外转供工业性用能,需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主要职责:
4.1.1 负责审查公司下属用能单位新建(扩建)项目设计中有关能源介质供应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