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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家政策法规摘录
一国家关于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摘录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作如下规定:
★继续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项目……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名目多收费、高收费。
★高等学校收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改按学分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教材费等代收费不得强行统一收取。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纠正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不正之风办公室 文件(京教财[2004]85号)做如下规定:
★高等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高等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学校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毕业证等各类证、卡不得收费。
★高等学校应严格控制代收性收费项目,对代收性费用的收取,……收费时学校应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并实行专项管理,学年末由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并告知学生,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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