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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收入集中、支出规范、运作流畅的资金管理体制,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生产、基本建设资金需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所属企业经公司批准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公司批准,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沙曲矿、沙曲选煤厂、销售公司、王家岭、离柳矿区建设指挥部、瓦斯发电厂(以下简称“各开户单位”)。
第二章资金集中管理体制
第四条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公司对外筹资、融资、投资、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由公司集中管理,各开户单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由公司统一拨付。
第五条公司财务处按本办法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管理职责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负责对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筹资融资的核算与管理、各类应收款项的回收和筹资、融资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二、执行公司资金平衡会的决定,及时拨付开户单位生产经营资金。每季度要对开户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写出书面报告。特别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违反规定的支出要提出处理意见。
三、严格按照国家及公司的规定,认真审查公司内部的费用报销、借款和对外的付款事项,确保各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
四、审查、汇总开户单位月份资金支出计划,严格控制支出额度,准确预测公司月份资金支出总额,及时提出筹资或还款付息意见,确保公司的资金需求。
五、制定统一的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六、办理资金集中管理有关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各开户单位财务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内部资金管理工作秩序,办理资金收入、支付的具体事宜。
二、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用款计划上报公司财务处,并书面报告上月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严格按照国家、公司的规定,认真审查本单位的费用报销、借款和对外的付款事项,确保支出的合法、合规性。
四、建立健全资金支出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计划支出。
第三章银行帐户及资金管理
第一节银行账户开立
第七条银行帐户的开立,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办理。公司允许沙曲矿、沙曲选煤厂、销售公司、王家岭、离柳矿区建设指挥部、瓦斯发电厂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各开设两个账户。对已在银行开户的公司机关及各开户单位,超出规定的银行账户在本文实施十日内清理完毕,并将使用账户名称、账号,已清理的账户名称、账号书面报告公司备案。
第八条公司机关、销售公司、王家岭建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异地开户,其他单位不得异地开户。
第九条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十条 各开户单位,必须在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系统。公司将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对开户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节账户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拨入各开户单位的资金,仅限于以下几方面支出:批准后的资金计划支出;年度预算内经费支出;经公司批准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货币资金收付,必须取得经济业务内容完整、计算正确、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公司规定开支标准及范围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审核人员签字盖章,有关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除按《现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可使用现金外,其余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三条为保证日常现金支付需要,各开户单位可按银行规定的额度保留库存现金,由专职出纳人员放入保险柜内保管,不得在保险柜以外任何地方存放。到银行大额提现,要由保安人员陪同,并及时发放,不得超限额存放先进过夜。
第十四条 各开户单位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签发结算凭证时,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记帐凭证,按要求填写。
第十五条 银行结算凭证上使用的印鉴和密码,财务部门指定专职会计人员保管,不得由出纳人员保管。出纳人员也不得兼管应收、应付和费用支出帐簿的登记、会计凭证的填制及会计档案的保管等工作。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要逐日逐笔登录银行和现金收付业务,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帐证相符,帐帐相符,月末结出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审核人员负责按月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帐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银行已支付出纳人员未记录支出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并逐项进行说明,并将银行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与帐证一并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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