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实际需要,参照本规程制定有关的技术规定,有关技术规定不得与本规程抵触。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都是本规程的附录。
本规程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编单位:
本规程参编单位: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市、旗,下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城乡结合部市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参照本规程编制。
标准引用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时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
GB/T14529-93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50298-1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送审稿)国土资源部,2002年试行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用地指针铁道部,1996年8月施行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针交通部,2000年1月施行
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源部,2002年试行
定义和术语
可耕地
质量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随市场变化可调整为耕地的其它农用地。
规划大纲
规划大纲是由规划编制单位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的反映规划编制基本思路、土地利用的主要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与结构调整初步方案等内容,用以指导规划方案编制的纲领性文件。
基本农田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家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土地开发
版权所有: 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2025 客服电话: 0411-88895936 18842816135
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