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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为通过计量认证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计量认证对象的组织与管理、质量体系、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量值溯源和校准、检验方法、记录、证书和报告、检验的分包、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等要素。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附件一)。
实施机关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家计量认证审批。省以下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审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五、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国家计量认证,按照下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附件二);
2、 法人资格证明;
3、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的质量手册;
5、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文件目录;
6、申请人的典型检测报告( 1--2份);
7、申请人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证明材料(近两年,初次申请除外)。
(二)受理
自接到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
(三)组织评审
国家认监委应当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四) 批准和发证
国家认监委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许可程序详见《计量认证工作程序》(附件三)。
六、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5年4月30日重新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的规定,国家计量认证收费1500元/家,省级计量认证1200元/家。此项费用不包括申请人承担的技术评审所需费用。
八、申请书格式文本
见附件二。
附件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附件二计量认证申请书
附件三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附件四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报告
附件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
总则
1.1 为统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1.2 本准则等同采用GB/T15481-1995国家标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加了有关计量认证的特殊要求(本准则中用黑体字表述)。
1.3 本准则适用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评审。
1.4 为保持与GB/T15481-1995文本的一致性,1.3款所指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本准则中统称为“实验室”。
2. 参考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细则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4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2.5 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2.6 GB/T15483.1-1999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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