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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1.目的与范围
1.1 为确保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公正、有效,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南的要求,特制定本文件。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认证机构认可的政策和程序,适用于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
1.3 需要时,对于特别领域或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CNAS还将补充相应规定。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 19011-2003《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2.2 CNAS-RC02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2.3 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
2.4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2.5 CNAS-R0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2.6 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
2.7 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3.术语和定义
3.1 认可规范
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程序、准则及其说明和应用指南,包括认可规则、认可准则、认可指南和认可方案等文件。
1)认可规则(RC系列)是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通用规则和专项规则等文件。
2)认可准则(CC系列)是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包括等同采用相关ISO/IEC标准、导则和IAF对相关ISO/IEC标准、导则的应用指南,以及特别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特定要求等文件。
3)认可指南(GC系列)是CNAS对认可准则的说明或应用指南,包括通用和专项说明或应用指南等文件。
4)认可方案(SC系列)是针对特别领域或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可指南的补充。
3.2 认证领域
特定的认证活动类型,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领域。
3.3认证业务范围
在特定的认证领域内,认证活动所涉及的特定技术领域。
注:可以根据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或活动的不同特征(如初级生产、制造、服务业等)、产品或服务实现的不同过程(如机械、电子、食品、金融、医疗等)和活动的不同属性(如质量、安全、环境等)、产品标准等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认证目的,对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可能有多种分类方法。
3.4 认可范围
寻求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特定的认证服务,如:认可所覆盖的认证领域以及相关认证领域内的特定认证业务范围。
3.5 严重不符合
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适用的认可规则、认可准则和认证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一个或多个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可信性的评审发现。
3.6 一般不符合
可能发展为严重不符合的评审发现,如:
1)单个或孤立地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中某一项条款的要求,但其后果对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尚未构成严重影响;或
2)在实施中未执行或偏离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对认证结果的可信度未造成严重影响;或
3)违反认证机构有关文件要求,进而没有达到认可规范中某一条款的要求。
3.7 观察项:尚未构成不符合,但需提请认证机构注意或改进的评审发现。
3.8 文件评审:对认证机构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或材料所实施的评审。
3.9 办公室评审:在认证机构办公场所实施的评审。
3.10 见证评审:对认证机构在其受审核方的场所实施的审核/检查活动进行的评审。
3.11初次评审:对初次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或扩大认可领域所实施的评审。
3.12 监督评审: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机构是否持续满足认可规范所实施的评审。
3.13 复评: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可资格要求的认证机构所实施的评审。
4.总则
4.1 CNAS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ISO/IEC 相关标准、导则和IAF的相关应用指南的要求等建立和实施认证机构认可的相关文件,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活动。
4.2 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遵循非歧视和公正的原则。
4.3 CNAS不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提供可能影响认可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服务。
4.4 CNAS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的申请材料内容、认可评审信息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在法律法规要求时,CNAS有责任将认证机构的相关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
4.5 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仅表明,CNAS承认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在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内具有从事认证服务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NAS批准了认证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
4.6 CNAS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服务按《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4)收取认可费用,不接受任何认证机构或其他认可活动相关利益方的资助。
4.7 CNAS按照《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受理和处理对CNAS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4.8 对于多场所认证机构的认可,除本文件外,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5)提供了补充的认可规则。
4.9 对于获得与CNAS有互认协议的认可机构认可的认证机构,CNAS根据有关互认协议及相关的安排,对相应认可评审结果的适宜性进行评价,考虑使用相关的认可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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