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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10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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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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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描述

中银三星人寿〔2023〕年金保险 062 号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2023 年 11 月)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目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七章 一般条款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四条 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 犹豫期
第六条 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受益人
第七条 期交保险费的变更 第三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第八条 期交保险费缓交 第三十一条 通讯地址变更
第四章 保单账户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
第九条 保单账户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条 最低保证利率 第八章 释义
第十一条 结算利率 第三十四条 释义
第十二条 保单利息 一 本公司
第十三条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二 保险单年度
第十四条 保单相关费用 三 保险单周年日
第十五条 保单账户价值 四 毒品
第十六条 保单借款 五 酒后驾驶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六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第五章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七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八 现金价值
第十九条 保险期间 九 利息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保 十 初始费用
单账户价值的手续及风险 十一 借款利率
第六章 保险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 条款 第 1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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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中银汇鑫宝三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
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
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照身故时
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先扣除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已领取的年
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第 11 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二)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且
本合同有效,本公司自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按照约定的年金
领取方式和当期年金金额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给付的年
金金额等额减少。
每个保险单年度领取的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累计所交
保险费的 20%,且不得超过领取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
若保单账户价值低于约定的当期年金金额,本公司将不再给付当期
年金。一旦年金给付中断,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年金的给付。
所交保险费指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四);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义六),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七)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
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八)。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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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
限额。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如
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一、期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交费金额须符合
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
的保险费应付日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金额交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险
费。
二、追加保险费
投保人在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经本公司同意,
可交付追加保险费,其金额须符合当时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本公司
有权改变交付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三、转入保险费
转入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定期转入的保险费。
第七条 期交保险费的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期
变更 交保险费。变更后的交费金额须符合当时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期交保险费缓 投保人交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投保人可选择暂缓交付期交保险
交 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暂缓交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
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
交期交保险费。
第四章 保单账户
第九条 保单账户 本公司为每一保单设立保单账户,以记录其持有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保单账户于合同生效日建立。
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年度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第十条 最低保证利率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0%。本公司保证保单账户实际结
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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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结算利率 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在每月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
个月的结算利率。
第十二条 保单利息 保单利息(见释义九)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本
公司按本合同每日二十四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
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的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
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和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两者较大者对应的
日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合同终止当月的实际
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第十三条 持续交费特别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则本公司将于第 5 个保险单周年日按照前 5 个保
奖励 险单年度内累计所交保险费之和的 1%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
保单账户价值;
自第 6 个保险单年度起,若本合同持续有效,本公司将于第 6 个及之
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发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第 6 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持续交费特别奖励金金额为第 6 个保险单年度
内所交保险费的 1%,第 7 个保险单周年日的持续交费特别奖励金额
为第 7 个保险单年度内所交保险费的 1%,后续年度依次类推。
所交保险费指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单相关费用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收取或扣除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见释义十)
初始费用是指投保人所交保险费进入保单账户之前按比例扣除的费
用。1. 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2%。2.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2%。 3. 转入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1%。
二、退保及部分领取费用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对保单账户价值按下表所示比例扣除退保
费用;投保人部分领取时,对部分领取金额按下表所示比例收取部
分领取费用,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
保险单年度 退保、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第 1 年 3%
第 2 年 2%
第 3 年 1%
第 4 年 1%
第 5 年 1%
第 6 年及以后 0%
第十五条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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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单账户建立时,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所交保险费扣除初
始费用后的余额。
二、本公司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
增加。
三、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后,保单账户
价值按所交纳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四、根据第十三条约定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的,保单账户价值按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额增加。
五、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金
额和部分领取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六、年金受益人申请领取年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的年金
金额等额减少。
第十六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保单借款;
最高累积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
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当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
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
还借款本金。
第十七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
保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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