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中信保诚人寿[2024]年金保险 00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隽享鸿利」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隽享鸿利」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提供身故保障、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分红利益和
其他利益。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我们先介绍几个本条款中的概念。
“我们”、“本公司”指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指投保人,就是购买本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6 其他权益1.1 基本保险金额 6.1 现金价值1.2 保险责任 6.2 保险单借款1.3 保单红利 6.3 保险费的垫交1.4 保险期间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1.5 投保范围 7.1 合同构成 2 我们不保什么 7.2 保险金额2.1 责任免除 7.3 合同成立与生效2.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4 投保年龄2.3 其他免责条款 7.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7.6 合同终止 3.1 保险费的支付 7.7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2 宽限期 7.8 未还款项 3.3 效力中止与恢复 7.9 合同内容变更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10 联系方式变更 4.1 受益人 7.11 宣告死亡处理 4.2 保险事故通知 7.12 身体检查 4.3 保险金申请 7.13 争议处理 4.4 保险金给付 8 名词释义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下载更多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请到管理资源网
中信保诚「隽享鸿利」年金保险(分红型)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基本保险金额 1.1 本合同(指您购买的《中信保诚「隽享鸿利」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
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 1.2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见 8 名词释义)生存,我们将在第 5
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不含满期日),若被保险人
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累计已领
取的生存保险金;
②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见第 6.1 条)。
(3)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以下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
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满期时的已交保险费×80%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交保险费 = 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度应交保险费×已交费年期数
保单红利 1.3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享有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本合同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于本
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我们会每年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
具体情况。
保单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1) 储存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每年按照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见 8 名词
释义)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2) 抵交保险费: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用于抵交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前述第
(1)项约定进行储存生息。
下载更多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请到管理资源网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处理。无论您是
否选择上述领取方式,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均可采取现金领取的方式随时申请领
取留存在本公司的现金红利。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红利。在我们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有留存在本公司的现金红利,
将一并给付。
保险期间 1.4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5 年,自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算。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1.5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见 8 名词释义)(须出生满 7 日)
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责任免除 2.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明确说明与如实 2.2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告知 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其他免责条款 2.3 除本条款第 2.1 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
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 1.3 条“保单红利”、第 3.3 条“效力中止与
恢复”、第 4.2 条“保险事故通知”、第 5.1 条“犹豫期”、第 7.5 条“年龄性别
错误的处理”、第 8 条“名词释义”。
下载更多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请到管理资源网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如果不及时支付保险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费的支付 3.1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
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8 名词释义)
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宽限期 3.2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当日24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
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
效力中止与恢复 3.3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分配红利,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
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
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4.1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
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下载更多保险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请到管理资源网
①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保险事故通知 4.2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
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4.3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