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振冲碎石桩施工监理细则
1 总 则
1.1 为了保证振冲碎石桩的施工质量和进度,达到提高地基承载能力,减少沉降量和不均匀沉陷,提高地基强度,增加稳定性,提高地基土的相对紧密度,增加其抗地震液化能力的目的;为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快速轨道车3号线工程。
1.3 本细则的编制依据:
(1)该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
(2)该工程的设计文件有关部分;
(3)公路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技术规范;
(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91);
(5)《火力发电厂振冲法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L/T 5101-1999);
(6)《水利水电工程振冲地基处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97);
(8)其他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1.4 承包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现场原体试验,以验证、选择施工工艺和施工机具,确定施工技术参数。(本工程原体试验已进行)
1.5 施工中必须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特别是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建立专职质量检查机构,严格执行“三检制”。
1.6 所使用的振冲机具应是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和本工程原体试验验证过的。施工中如需改变施工方法和技术参数,或变更不同类型的振冲
机具,必须通过监理会同业主和设计共同研究决定。
2 施 工
2.1 施工准备
在开工前承包商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参加业主/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掌握有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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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集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欧亿·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以指导施工和便于
处理施工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3)编写好施工组织设计,根据设计要求,结合原体振冲试验确定
的技术参数、施工工艺和振冲机具类型,编制施工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4)按设计要求和原体振冲试验验证的结果,准备好相应功率及型号的振冲器和配套机具、设备;
(5)施工现场应具备“三通一平”条件,特别是污水排放条件。承包商应分段规划排污沟和沉淀池,其间距和容积应保证污水畅排和不污染周围环境为原则。
(6)根据设计/业主单位提供的主轴线或控制点座标,按设计布置图
测放桩位。应事先作好施工测量方案和施测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2 开工许可证申请.
(1)承包商应在振冲桩施工放样前3天,将施工放样施测方案、计划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2)承包商应在振冲桩开工前7天,向监理单位报送详细的施工组
织设计;
(3)上述文件经承包商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签署后,一式8份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商收到批复意见后,及时向监理单位申请开工许可,监理单位将在24小时之内开出该项工程的开工许可证。
2.3 施 工
2 3.1 测放的桩位与设计桩位的偏差应小于5 cm。
2.3.2 按设计要求和通过原体振冲试验确定的施工方法(制桩顺序和填料方式)依次造孔、制桩;每台机组头三根桩仍作为试桩,以进一步验证施工工艺、技术参数。
2.3.3 造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造孔电流、水压、水量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振冲器喷嘴对准桩位,偏差应小于1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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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孔过程中,振冲器应处于悬垂状态,其倾斜度应小于1.5 %,孔位如发生偏斜,应及时纠正;
(4)造孔速度宜控制在0.5~2.0 m/min;
(5)造孔深度应达到设计桩底高程,与设计桩底标高允许偏差±20 cm。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