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描述
文件名称
药品退货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XX/ZD/GSP/034
编制部门
XXX大药房
起草人
XXX
审 核 人
XXX
批 准 人
XXX
批准日期
2018.10.15
生效日期
2018.10.15
变更记录
版 本 号
第一版
1、目的:提高药店服务水平,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药店的药品退货过程。
4、责任:验收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药品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做到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并按规定的要求做好记录。不合格药放在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质量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作出退货或调货处理,待药监部门核准后处理,防止不合格药品再次流入市场。
5.2 购销活动中根据合同准于退货的药品(假劣药品不能退货),将药品移入退货区,首先查阅购进记录,核对药品生产批号和数量是否相符,并做好相关记录。
5.3 对售后退回的药品,存放于退货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员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存入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区。
5.4 非因药品内在质量原因的退货,将药品移入退货区,由退货建议人填写《退货药品申请表》,报质量管理员审核后,经药店负责人或法人审批同意后方可退货,并填写退货药品台帐。
5.5 假劣药品不得擅自退货,应将可疑药品放入不合格区,报药监部门处理。
5.6 药品退货记录应保存五年备查。